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与公司绩效关系研究文献综述

 2022-08-09 19:35:25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自Berle和Means(1932)在《现代公司私有产权》中提出了现代公司普遍存在的“两权分离”问题之后,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与经营绩效的关系成为公司治理研究的一大热点。20世纪80年代至今,从实证的角度研究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已是硕果累累。

在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的研究中,Jensen和Meckling(1976)[1]认为:由于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是控股股东的直接代表或控股股东本人,因而他们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就更加一致,公司价值随内部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加。徐莉萍等人[7]认为:股权集中度与经营绩效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在不同性质的控股股东中都是存在的,但是Porta等(1999)[2]认为,控股股东与小股东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控股股东很可能侵占小股东的利益,去追求自身福利的最大化,而使公司偏离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姚贝贝等(2018)[19]提出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西方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异,在双重委托代理问题的前提下,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与企业绩效显著正相关,能有效地降低第二类代理成本,但不能有效地治理第一类代理问题。谭兴民等(2010)[8]通过对股份制银行的股权集中度与银行的研究,认为较高的股权集中度和控制能力阻碍了银行绩效的提高。此外,Holderness和Sheehan(1999)[3]通过对比拥有绝对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与股权非常分散的上市公司业绩,得出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之间的不相关的结论。

此外,在股权制衡度与公司绩效的研究中,Kin(2008)[4]基于企业经营绩效的角度分析大股东之间股权制衡程度的影响,研究发现:多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后的前九大股东股权集中度的提高有利于提高公司价值,在抑制第一大股东私利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制衡作用,对公司绩效存在显著的正影响。陈德萍和陈永圣(2009)[14]通过研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发现股权制衡度有助于改善公司绩效。唐清泉等(2005)[20]我国一股独大使得大股东有各种途径、权力来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所以激发了以第二股东第三股东为代表的中小股东的抵制,并不会在高持股比例下产生利益协同效益。但是,Maury和Pajuste(2005)[5]认为:公司存在多个大股东在公司内部起到两种截然相反的作用,即股权制衡和股东串谋行为,一方面,持有一定数量投票权的股东,有动力也有能力监督控股股东的自利行为,从而达到股权制衡;但另一方面就是他们与控股股东的串谋行为,相互勾结,进而共享剥夺的收益。此外,赵景文和于增彪(2005)[6]研究发现一股独大并非坏事,用股权制衡来替代一股独大以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的思路在中国未必奏效。

总结已有的研究,发现前人对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的结论大不相同。因此本文将类比主板企业股权结构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重点研究中小板企业的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与公司绩效的关系。

(二)研究主要成果

源于不同学者研究角度的差异,出现了不同的股权结构理论,最具代表性的有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管家理论等。

产权理论认为一切经济交往活动的前提是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人们之间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力。产权是资源资源所有者可以针对物品行使的权利,产权具有排他性、可交易性和可分割性的特点。产权的划分不仅能够优化资源配置的效率,还能够节约市场交易的成本。产权理论的重点是企业财产权利结构,及股权结构。企业资产主要来源于股权类投资和债券类投资,不同的投资渠道为企业带来不同的经营模式和投资策略,不同的股权结构将为企业带来不同的交易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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