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课程选择权的学校保障研究文献综述

 2023-09-13 09:03:01

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1、依法治国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小学法治教育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起始环节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奠基工程,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当中具有全局性、先导性的重要战略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深入与推进,在宏观层面,小学法治教育越来越被国家和政府所重视。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这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提出了具体任务。小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是否具备良好的法治素养,既是衡量我国当前法治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体现我国公民基本素质的一个重要标志。加强小学生法制教育是提高全体公民法律素质、营造整个校园法治氛围的关键。因此学校保障小学生课程选择权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是法治校园的需要。

2、小学培养学生基础素养的需要

小学教育作为孩子人生的启蒙教育,为孩子的身心 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孩子接受更高级教育提供了条件。古语云:“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即从国家发展角度考虑,小学教育为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类人才以及国家富强民主奠定了基础。而小学教育因为其教育对象、国家政策的特殊性,其除了具有一般教育的特点外,还有它自身独特的基本特征: (1)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小学教育的对象一般为6 ~12 岁的少年儿童,正处于身心发展的过度时期,心理发展处于错综矛盾阶段,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世界观等也在这个阶段进行构建,并且可塑性和模仿性强,容易受到外界影响;(2)义务性和全民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教育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任何适龄儿童都可以享受并且必须接受小学教育,而国家、家庭和社会都必须对儿童接受小学教育予以保障,并且对贫困山区、少数民族以及残疾儿童等予以特别关注,彻底实现小学教育的全民参与;(3)全面性,由于小学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为了使这些少年儿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保持良好的心态,以及对政治思想的正确性,就必须向他们实施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教育,即对他们实施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育,教育他们如何做人,如何去学习和生活,以及将来如何去面对社会。而小学生人格的养成主阵地在于课程,基于这些,学校保障小学生课程选择权就尤为重要。

3、小学教育中存在大批侵权行为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法制社会也逐渐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立法不断完善。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对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对小学生的关注仍然较少,小学生权利主体意识还很淡薄,因此在办学及教育过程中因为学生年龄过小而忽略小学生权利的事实屡见不鲜。人们默认的学校、教师的权利使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选择权、自由发展权、思考权、怀疑权等等权利被剥夺。尤其是小学生受教育选择权的缺失,妨碍了全面型人才的培养。

(二)本课题的核心概念界定

1.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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